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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603
一居民租赁城中村沿街房十余年,村里为盘活集体资产,对沿街房招投标重新出租,该居民未中标却坚持续租,导致中标人无法收房签约——沿街房使用权归属、租金应收对象及标准成争议焦点。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审结一起因优先承租权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法院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合作社有出租意愿,李某有承租意愿,且招投标已明确租金等核心租赁条款。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李某在同等条件下对案涉房屋享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优先承租权要求租赁期满拟缔新约之时,需以合理方式向原承租人全面告知续租核心条件,并保障其是否行使优先承租权的权利。本案中,合作社未能举证证明已全面通知李某续租条件,亦无法证明李某知晓后明确放弃承租,故李某的优先承租权抗辩成立。法院判令某经济合作社按中标条件与李某签订新租赁合同,房屋由李某继续承租。
法官说法
优先承租权是指,房屋租赁期限届满后,出租人另行出租房屋前,应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原承租人,原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出租人与原承租人以外的第三人确定了租赁合同的核心内容。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合同主要条款在合理期限内尽可能向原承租人全面履行通知义务。原承租人需在同等条件行使优先承租权,“同等条件”一般以原承租人继续承租房屋不会给出租人的权利造成实质性影响作为判定标准,主要包括租金、租赁用途、租赁期限、支付方式及期限等关键要素。
正确且及时行使优先承租权,对于满足百姓的居住稳定性、安定性需求,保障经营者对生产经营投入及收益有稳定预期,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日照市东港区法院 许贞敏、郑丽慧 来源:山东法制报 转自:山东高法 编辑: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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