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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律师┃开发商拒不为购房人开具购房发票案
浏览次数:545次 发布日期:2025-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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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拒不为购房人开具购房发票案

简要案情山东某开发公司与张某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约定张某购买商品房一套,山东某开发公司自张某支付购房款后为其开具正式购房发票,且如因该公司原因致张某不能在房屋交付后720日内取得所有权证书的,山东某开发公司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因张某支付购房款后,山东某开发公司一直未向其开具正式购房发票,致张某未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张某诉请该公司承担逾期办证违约金。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约定,山东某开发公司应在收到购房款后积极履行向张某开具正式购房发票的义务,为张某提供办证条件,但该公司在办理完毕该商品房项目的首次登记后,仍未向张某出具正式的购房发票,导致张某未能在房屋交付后720日内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山东某开发公司应向张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新建商品房转移登记的办理程序是:先由开发企业办理首次登记,再由购房人持身份证明、契税完税证明等申请不动产转移过户登记。在购房人申请转移过户登记环节,须由购房人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的购房发票等资料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审核后出具契税完税证明,否则将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及时为购房人开具发票,提供办证条件,以维护负责任企业的良好形象。

来源:济南中院

转自:滨州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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