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峡律师事务所┃房屋验收不合格业主拒绝收房,物业费由谁承担?(2)
发布时间:2024-06-27 15:19:34
三门峡律师事务所丨河南永兴律师事务所,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
江苏法院:业主无需缴纳物业费
小李夫妇在某小区购买一套房产,因发现质量问题未接收,开发商一年多没有整改,小区物业一直催要物业费,还诉至法院。近日,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认为诉争房屋未交付,于是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全部诉求。
2021年2月。被告小李夫妇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小区精装修商品房一套。随后,原、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原告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22年2月,被告按约足额支付购房款。
2021年3月,被告对所购房屋进行验收,验收后向开发商提出20余处待整改问题,且当场没有办理收楼手续。后被告分别于2021年4月、5月向开发商客服部发送主题为“某小区精装问题严重”的电子邮件,开发商就上述问题也通过邮件形式与被告进行沟通,但双方至今未办妥实际收楼手续,被告也一直未向原告交物业费。
法院判决


